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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實施計畫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13年度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實施計畫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強化區域運籌,促進大專青年就業,結合轄內大專校院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爰依據就業服務法第18條及勞動部111年07月01日勞動發就字第11105083291號令「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之規定配合修訂本計畫

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分署:

1、轄區內實施計畫修訂及受理申請公告之事宜。

2、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核撥(銷)、執行及控管事項。

3、審查及核定轄區內大專校院辦理本計畫補助。

4、本計畫實施品質之管控、訪視、查核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5、定期召開轄區內大專校院就業服務業務推動聯繫會報。

6、本計畫之宣導。

7、彙編年度本計畫之總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包含自辦、委辦、協辦及補助辦理等)。

8、主動拜訪轄區內各大專校院以瞭解其需求,建立業務聯繫窗口,傳送發展署與本分署各項活動及服務資訊,並合作共同推動大專青年就業促進業務。

9、辦理轄區內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協助大專校院提升就業輔導及就業服務功能。

10、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二)轄區內各大專校院:

1、研提及辦理本計畫。

2、強化校園就業輔導功能,建立大專青年正確勞動權益與職業觀念,提供就業及職業訓練各項服務資訊。

3、推廣與運用發展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

(1)各校院網頁連結發展署設置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協助宣傳學生訂閱電子報,連結轄區內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機構資源,配合推動及發展各項就業服務相關計畫。

(2)編印、發送、張貼、陳列相關宣傳品及文件。

(3)於辦理校園徵才活動設置e化專區,提供求職求才資料電腦登打及相關諮詢服務。

(4)配合校園相關活動或另辦行銷活動,宣傳與推廣發展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

(5)於活動前提送宣傳文稿及電子檔至發展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協助活動宣傳。

4、配合參加本分署辦理之聯繫會報及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

5、計畫執行期間配合發展署與本分署之訪視及查核事項。

6活動宣傳文稿請載明「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主辦單位:「各大專校院」,及就業博覽會新聞,請載明本分署補助,以上未載明者,視為非本分署補助案件,不予補助。(新聞稿請附上提及本分署之段落圖檔,媒體宣導請填寫附件5-9)

7其他相關事宜。

(三)本分署各就業中心:

按行政區分各中心,主動拜訪所屬轄區內各大專院校,實際了解其需求及特性,資源連結並提供後續相關就業服務工作。

三、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本分署轄內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

四、補助項目:

(一)校園徵才活動。

(二)座談會及講座。

   1雇主座談會。

   2、創業座談會

   3、就業相關座談會及講座

(三)校園駐點職涯諮商及職涯諮詢服務措施。

(四)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期間為1133月至10月間辦理之活動,受理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星期一)(以親自送達或郵戳為憑)

(二)同一案件以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為原則。但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不同,並經本分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上年度有經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不佳者,不予補助。

(四)辦理校園徵才活動,應配合宣導發展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始予補助。

(五)辦理座談會、講座及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應積極配合本分署及其委託單位相關入校諮詢及宣導活動,並納入就業歧視、求職防騙及勞動權益相關之宣導。

(六)各校須辦理以下事項,本分署始予補助:

1至少申請一場勞工權益教育講座。

2至少辦理一場參訪本分署青年職涯發展中心(YS)之就業促進活動。

3、至少辦理一場連結重點產業(重點產業請參考附件4)之座談會、講座或其他就業促進相關活動(如企業參訪及企業說明會),並以大三、大四學生為優先參加對象。

六、申請方式:

(一)各大專校院檢具下列文件,於截止日前函送本分署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總表(如附件1-1)。

   2、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1-2、1-3)。

   3、課程表(如附件1-4)。

(二)大專校院所送申請文件不符申請規定,經本分署通知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所送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三) 本分署年中將視經費核銷情況審酌再次開放各校申請之可行性。

七、審查原則:

(一)計畫內容應符合促進就業之目的。

(二)申請文件應符合規定。

(三)本分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大專校院說明。

(四)審查方式由本分署進行書面審查,並適時召開審查會議,補助原則除以各提案學校規劃辦理活動之對象、內容、效益、經費編列項目之必要性作為經費補助考量外,各校配合本分署推動辦理相關大專校院相關活動之程度以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形,將列為增減補助經費額度之參考依據。

(五)補助經費核定後將正式函文通知各申請學校,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公開於本分署網站。

八、經費編列標準及補助上限:

(一)經費編列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注意事項」(附件2)及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如附件3)編列。

(二)辦理職業訓練、各系所課程活動或設備費等與本計畫目的無關之經費項目,不得編列。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不同經費項目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明細,及分別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及分攤表等資料。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並至遲應於每年度11月30日前,檢附計畫成果報告書與電子檔(如附件5-1、相關參考表格如附件5-2~5-9)、機關收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單據正本及相關應備資料(相關參考表格如附件6-1~6-2),以正式公文函送分署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經費項目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有變更原計畫項目、經費內容、執行期間或進度之必要者,應填寫變更申請表(如附件7-1~7-2)及附件,並詳述理由,於活動前5日向本分署申請,經本分署同意後辦理;另應遵守補助款核定總金額為上限之規定。

(四)大專校院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

(五)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及資料內容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大專校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分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同一經費項目補助。

(二)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計畫補助經費。

(三)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執行本計畫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發展署或本分署查核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本分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大專校院應配合發展署與本分署之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及查核,並提供執行情形等相關資料,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經列入發展署管制計畫者,各大專校院應配合本分署,依發展署所定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三)如經訪查發現有不符原活動計畫書之情事,本分署得依訪查結果酌減補助款。

十二、預期效益:

(一)透過聯繫機制之建立,提供經驗及意見交流平台。

(二)提升發展署設置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使用率,並充實人才及職缺資料庫。

(三)提升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之就業服務知能,使大專青年於校園內能獲得適切之服務。

(四)藉由就業相關活動之辦理,協助大專青年順利進入就業市場。

十三、本計畫經費依本分署113年度預算理,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十四、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13年度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實施計畫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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