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5年4月22日發就字第1153501024號函辦理。
二、貴校執行旨揭補助計畫,有關辦理駐點職涯諮商或諮詢服務,自即日起所聘用駐點職涯諮商人員應符合旨揭修正計畫第
9點第1款「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備註欄所規定之相關執照或證書。
三、另考量本年度校園徵才活動業於計畫修正前已核定,爰本年度得免依旨揭修正計畫第6點第4款、及第9點第1款「補助大
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備註欄5%特定產業規定辦理。
四、檢附修正計畫規定、修正對照表及勞動部發布令各1份。